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