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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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