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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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