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