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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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