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