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