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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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