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