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