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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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