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