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细则,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