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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