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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