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