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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