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