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