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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