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抵 押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