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