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