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