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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