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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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