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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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