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