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