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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