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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