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