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