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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