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