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