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