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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