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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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