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