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六节 强制到案

第九十九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其到监察机关谈话场所或者留置场所接受调查。

首次通知到案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因情况紧急无法书面通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将相关情况制作工作记录。

采取强制到案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强制到案人员出具《强制到案决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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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