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五节 询 问

第九十六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被调查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其他干扰调查活动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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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