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五节 询 问

第九十三条

证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或者证人提出需要由所在单位派员或者其家属陪同到询问地点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陪送交接单》。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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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