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三节 谈 话

第八十五条

谈话笔录应当在谈话现场制作。笔录应当详细具体,如实反映谈话情况。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给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补充或者更正,由被调查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指印。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中逐页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中签名。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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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