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三节 谈 话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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