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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