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三节 谈 话

第七十八条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监察机关谈话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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