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三节 谈 话第七十七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可以依法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