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二节 证 据

第七十四条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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