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二节 证 据第七十四条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