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法变更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以及禁闭等监察强制措施的,原监察强制措施自监察机关采取新的监察强制措施之时自动解除。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