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变更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以及禁闭等监察强制措施的,原监察强制措施自监察机关采取新的监察强制措施之时自动解除。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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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