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十一条

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委托调查函》;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对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依法出具《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函》。商请协助事项涉及协助地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应当由协助地监察机关按照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报批。协助地监察机关对于协助请求,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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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