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开展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的需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监察措施适用对象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采取监察措施的紧急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采取监察措施的对象、种类和期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禁止违反规定滥用监察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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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