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二节 管 辖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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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