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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