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四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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