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四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