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