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六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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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