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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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