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三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百一十五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