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百一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以内,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其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申诉人拒绝签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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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