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三百一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条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百一十条监察机关应当自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以内,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其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申诉人拒绝签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