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零五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百零五条

采取禁闭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禁闭人员宣布《禁闭决定书》,告知被禁闭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禁闭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禁闭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禁闭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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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