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箱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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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