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形成记录。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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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