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形成记录。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形成记录。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