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九十五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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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